2020,工傷賠償5步走(清晰明確)
瀏覽次數:0 日期:2020-08-27
根據原勞社部發〔2005〕12號《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為規范用人單位用工行為,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促進社會穩定,現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確立勞動關系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一、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工傷認定的前提是證明用人單位與受傷職工存在勞動關系。該規定適用于企業未與受傷職工簽定書面勞動合同、未繳納社會保險費,工資又是以現金形式支付的情形,雖然該文第二條所列舉的“(一)、(三)、(四)項”是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但在司法實踐中,用人單位往往不會提供。這就需要受傷職工自己搜尋相關證據,例如工資表、打卡記錄、工作證、入職申請表、職工花名冊、工作服等能夠證明雙方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據材料。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7條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四)初次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職工本人無法申請、由其直系親屬或者工會組織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應同時提交申請人身份證明及申請人與傷亡職工關系的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并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還應當同時提交相關部門出具的證據材料:(一)屬于交通事故的,提交公安交警管理部門確定的事故責任結論證明;(二)從事搶險救災、救人等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利益活動的,提交市民政、公安部門出具的證明;(三)因公、因戰致殘的軍人復員轉業到企業工作后舊傷復發的,提交傷殘證件及指定醫院的舊傷復發診斷證明;(四)因公外出期間失蹤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證明;(五)因履行職責遭致人身傷害的,提交公安機關或人民法院出具的證明;(六)特殊情況需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申請材料。要特別留意申請工傷認定的時效問題。受傷職工或是直系親屬申請工傷認定的時間是一年,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開始計算。很多工傷職工由于不清楚工傷認定的時間限制,未能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導致合法權益得不到法律保護,追悔莫及。根據《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人社部令21號第七條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滿(含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延長期限),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應當填寫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和復印件;
(二)有效的診斷證明、按照醫療機構病歷管理有關規定復印或者復制的檢查、檢驗報告等完整病歷材料;
(三)工傷職工的居民身份證或者社會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四)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材料。受傷職工收到工傷認定書,待傷情穩定后就可以申請勞動能力鑒定。上述規定列舉了勞動能力鑒定所需材料,受傷勞動者可根據該規定自行收集。根據每個受傷員工的勞動能力喪失程度及護理依賴程度不同,傷殘等級分為一至十個等級,最低等級是十級,從低到高,依次遞增。具體可參照《工傷保險條例》中關于工傷保險待遇的規定計算其賠償費用。即使是被評定為最低等級十級的受傷員工,也包含護理費、醫療費、停工留薪期工資(即誤工費)、交通費、一次性殘疾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等賠償款項。該問題涉及工傷賠償項目,每個地方的標準各不相同,但是大體上工傷賠償項目是一致的。受傷職工可查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工傷保險條例》關于工傷保險待遇的規定并結合自身的傷殘等級計算賠償費用。如計算賠償有困難,可向律師、法律服務工作者或當地社保局咨詢。仲裁裁決書生效后,向仲裁機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如知道用人單位財產線索,需向法院說明和提供。在工傷賠償中,為防止用人單位拒不履行生效裁決或轉移財產,在發生工傷后要及時掌握用人單位車輛、銀行賬戶、機器設備等財產信息,必要時可以在訴前提起財產保全。在司法實踐中,有些用人單位為了逃避債務,大搞“拖延戰術”。例如在提起確認勞動關系之訴后不服向法院起訴,或是待勞動者取得工傷認定書后,針對工傷認定書提起行政復議或是行政訴訟,又或是在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仲裁裁決書后,不服仲裁裁決提起上訴等,讓勞動者遲遲拿不到賠償款。面對這種情況,勞動者可在適當讓步的基礎上進行調解,以盡快拿到賠償款。來源:法務之家 、豫法陽光
作者:楊熠